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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羅蕙玲

原告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550元。惟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提起本件訴訟,除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4,500,000元及自113年2月20日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外,另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4,500,000元。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9,193,648元【計算式:4,500,000元(買賣價金)+193,648元(自113年2月20日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4,500,000元(違約金)=9,193,6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080元,原告僅繳納45,550元,尚不足46,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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