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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劉秀君

原告
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舜日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
被告
鄭旭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3萬3,562元(含本金70萬元+所請求前揭金額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6日之利息3萬3,5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扣除原告前繳9,300元,尚應補繳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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