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3號
- 原告
- 柯學家
- 被告
-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異議視為起訴(此異議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於被告莊智賢),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