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9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被告
- 潘庭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7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683元(計算式:本金、計算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之利息及其他費用78萬374元+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10月16日)利息309元=78萬6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