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04號
- 原告
- 格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維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麒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9,6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9,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