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顏維彬
- 原告格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04號 原 告 格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維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麒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9,6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9,3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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