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15號
- 上訴人
- 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朝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19,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26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朝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19,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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