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50號
- 原告
-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仁宏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6692元(計算方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算,108.08.24發證) 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 面積 (㎡) 被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595 1/24 2,038,37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94 1/24 82,045 臺南市○○區○○里○○○街00號 1/1 32,300 臺南市○○區○○里○○○街00號 25000/100000 3,975 合計 2,156,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