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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陳世旻
  •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 原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50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6692元(計算方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算,108.08.24發證) 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 面積 (㎡) 被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595 1/24 2,038,37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94 1/24 82,045 臺南市○○區○○里○○○街00號 1/1 32,300 臺南市○○區○○里○○○街00號 25000/100000 3,975 合計 2,156,69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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