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8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宏煒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琦蓁
- 訴訟代理人
- 鄭淵基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煜騰精密板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裕鵬
- 訴訟代理人
-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尚有調查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