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93號
- 原告
- 陳心潔
- 送達代收人
- 歐靜璇
- 被告
-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長
前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