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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93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陳心潔
送達代收人
歐靜璇
被告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前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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