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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智
被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原告起訴狀記載「潤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有誤,應為「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9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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