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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陳玉山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莊承融律師
被告
劉麗珠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甘連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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