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6號
- 原告
- 陳玉山
- 訴訟代理人
- (法扶律師) 莊承融律師
- 被告
- 劉麗珠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甘連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296號
甘連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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