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盧亨龍
- 當事人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三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7,0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3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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