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豪銘塑膠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戴福雄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戴奕豪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4,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32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