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陳郁婷
  • 法定代理人
    張添毓

  • 原告
    洪慈蔚
  • 被告
    佑元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洪慈蔚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 蔡鴻杰律師 被 告 佑元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添毓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待本院調查後,再行通知兩造庭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石秉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