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4號
- 原告
- 張國芳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湘閔律師
- 被告
- 匡世創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20行至第22行關於「於被告在受原告催告逾1個月以上而未為給付時,始有返還之義務而負遲延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在受原告催告逾1個月以上而未為給付時負有返還義務」;第26行至第27行關於「民法第229條第1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