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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9號

請求恢復遊戲帳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趙鵬
訴訟代理人
王元軍
被告
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奎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恢復遊戲帳號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4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9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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