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9號
- 原告
- 趙鵬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軍
- 被告
- 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奎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恢復遊戲帳號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4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9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