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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永佳

上訴人
即原告
信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佳軒、李柏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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