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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洪碧雀

上訴人
聞心廣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瑞福間因114年度訴字第620號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66,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57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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