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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永佳

原告
謝佩紜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告
華友聯休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水波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蕭乙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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