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彰之全體繼承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之第1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吳國彰之遺產清冊、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吳國彰之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倘全體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原告應依更正後被告人數,提出相同份數之起訴狀、補正上開事項之書狀之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座落地段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土地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 79.05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