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4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王參和

上訴人
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鄭惠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4,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