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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田玉芬

  • 原告
    黃俊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黃俊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秀速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前列原告共同 複代理人 凃彥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陽照明有限公司、黃泓翔、榮勝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為被告日陽照明有限公司、黃鴻翔、榮勝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應分別連帶給付原告黃俊學18,479,815元、黃秀速2,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0,479,815元【計算式:18,479,815元+2,000,000元=20,479,8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724元,扣除原告前繳5,000元,尚應補繳205,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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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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