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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黃俊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黃秀速
原告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原告共同
複代理人
凃彥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陽照明有限公司、黃泓翔、榮勝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為被告日陽照明有限公司、黃鴻翔、榮勝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應分別連帶給付原告黃俊學18,479,815元、黃秀速2,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479,815元【計算式:18,479,815元+2,000,000元=20,479,8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724元,扣除原告前繳5,000元,尚應補繳205,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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