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田玉芬
- 原告黃俊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黃俊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秀速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前列原告共同 複代理人 凃彥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陽照明有限公司、黃泓翔、榮勝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為被告日陽照明有限公司、黃鴻翔、榮勝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應分別連帶給付原告黃俊學18,479,815元、黃秀速2,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0,479,815元【計算式:18,479,815元+2,000,000元=20,479,8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724元,扣除原告前繳5,000元,尚應補繳205,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紹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