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 抗告人
-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梓
- 相對人
- 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裁定命其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56,624元,茲抗告人以其同意將系爭本票債權由229,071,984元減縮為150,197,341元,上訴裁判費應由2,856,624元降為以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150,197,341元計算之1,945,560元為由,提起抗告,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