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品琪
- 被上訴人
-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5年4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萬3,71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1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