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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陳郁婷
  • 法定代理人
    方建中

  • 原告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5,009元(含請求之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62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500元,尚應補繳116,12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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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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