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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羅蕙玲

原告
全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勝
原告
統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被告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璋
訴訟代理人
林致平律師
被告
昊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憲陽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告
黃茂謙即弘昱工程行
被告
天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祖立
被告
鉌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姿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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