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訴訟代理人
- 范惠霞
- 被告
- 亨信紙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蔡長育
- 被告
- 蔡宛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80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2,068元,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7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