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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農嘉禾
被告
楠億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甘仁
被告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幸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891,57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2,9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楠億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楠億公司)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邀同被告蔡甘仁、被告蔡幸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依兩造間契約約定,如逾期還款時,除需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嗣被告因繳款困難,於民國112年5月起,針對序號523、563之借款陸續與原告簽訂數次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對借款期間及利率等授信條件進行調整;惟其中序號553之借款未依約繳納本金,至今僅繳納本息至114年2月4日,本件借款依上開授信約定書第16條第1款之規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891,573元及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㈢原告已依兩造之約定將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楠億公司自應清償本件借款全部,並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蔡甘仁、蔡幸葇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與被告楠億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等語。

㈣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當庭表示同意原告本件請求,而認諾原告之主張(見本院卷第108頁)。

三、本院之認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原告本件主張之事實,經被告認諾,依規定本院應以被告之認諾,准許原告本件請求,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件為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序號 本金餘額 週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及起算日 1 523 3,800,000元 2.885%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 2 553 2,591,573元 3.075% 自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 3 563 8,500,000元 2.885%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 本金總餘額:14,891,573元。      
【附表二】
編號 序號 借款金額 約定借款利率 清償方式 借款期間 本金未清償金額 1 523 3,800,000元 依本行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1.17%機動計息 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111年5月25日至 112年5月25日 3,800,000元 2 553 5,000,000元 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1.355%機動計息 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111年8月5日 至 116年8月5日 2,591,573元 3 563 8,500,000元 依本行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1.17%機動計息 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111年11月25日 至 112年5月25日 8,500,000元 本金總餘額:14,891,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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