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張明暄
- 當事人日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告 日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暄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琳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萬7,9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8,1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7,62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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