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 原告
- 日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暄
- 訴訟代理人
- 邱文男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琳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萬7,9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8,1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7,6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