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陳郁婷

  • 當事人
    林梁創林海恩陸順華楊敬培洪傳宗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60號原 告 林梁創 林海恩 陸順華 楊敬培 洪傳宗 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梁創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故原告起訴,如未繳足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共新臺幣(下同)886,484,809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則訴訟標 的金額即為886,484,8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66,473元,經本院以裁定諭知原告應予補繳。該裁定於114年6月11日送達,惟原告迄今僅繳納5,000元聲請調解費用,就其餘裁 判費均未繳納,並具狀陳稱訴訟費用過高、本院補費裁定違法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均 為查詢繳費紀錄之資料)、民事請求先行調解及繳費狀、民 事抗告狀在卷可憑。而本件原告之請求為給付金錢之請求,金額明確,屬於不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情形,依法不得抗告,原告提出抗告為不合法,因原告未於期限內繳足全額裁判費,應予駁回起訴,爰裁定如上。 三、另外,原告具狀請求先予調解並補繳聲請調解費用,但本案已經起訴而為訴訟案件,無從再行轉為調解案件,本應將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逕予作為裁判費徵收,然而基於保障訴 訟權益及尊重當事人之真意,故將本件起訴狀、民事請求先行調解及繳費狀及聲請調解費5,000元均一併移送調解庭辦 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石秉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