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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施介元

上訴人
金再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珍
法定代理人
趙朝明
法定代理人
趙朝宗
法定代理人
趙長昌
法定代理人
趙朝興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14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15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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