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羅郁棣、施介元、陳永佳
- 當事人昕盟綠能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昕盟綠能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興 被 告 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懷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4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玉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