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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金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世婷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複代理人
施嘉瑀律師
被告
億祥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呂芷誼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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