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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
    侯世婷、黃國

  • 原告
    金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億祥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金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世婷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複代理人 施嘉瑀律師 被 告 億祥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呂芷誼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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