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 原 告
- 高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以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5,0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5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以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5,0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5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