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施介元

原 告
高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以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5,0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5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