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 聲請人
- 即參加人
-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筱婷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禹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謝丁強與被告莊黃麗香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