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羅郁棣
- 當事人莊足、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晴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柏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原 告 莊足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被 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 被 告 晴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益成 被 告 柏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14年7月28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可考,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黃浤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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