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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莊足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被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
被告
晴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益成
被告
柏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28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可考,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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