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羅郁棣

  • 當事人
    莊足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晴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柏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原 告 莊足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被 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 被 告 晴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益成 被 告 柏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14年7月28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可考,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黃浤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