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儒
- 被告
- 朝日國際統合資產有限公司
- 被告
- 即三和圓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貞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6,262元(含本金640萬元及起訴前利息46,2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8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