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羅蕙玲
- 法定代理人莊智賢
- 原告張永成
- 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原 告 張永成 被 告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913,693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39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4,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定費新臺幣1,5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前1日) 週年利率 利息總額 1 請求金額 11,900,000元 2 利息 11,900,000元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0月20日 6% 13,693元 合計:11,913,693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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