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楊為竣、張名泉、李桂斌
- 被告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即鉅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為竣 張名泉 李桂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雅雯間請求清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99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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