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楊為竣、張名泉、李桂斌
- 原告蔡雅雯
- 被告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即鉅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為竣 張名泉 李桂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但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4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114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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