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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
    楊為竣、張名泉、李桂斌

  • 原告
    蔡雅雯
  • 被告
    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即鉅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為竣 張名泉 李桂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但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4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114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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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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