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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楊亞臻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蘇育德
被告
旭鴻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國益
被告
陳瑮穎即陳雪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2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67,54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879元,原告僅繳納81,528元,尚不足351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3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832,732元 1 利息 6,832,732元 114年2月2日 114年3月25日 (52/365) 3.425% 33,339.99元  2 違約金 6,832,732元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25日 (23/365) 0.3425% 1,474.65元  小計       34,814.64元 合計        6,867,5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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