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忠
- 訴訟代理人
- 蘇育德
- 被告
- 旭鴻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國益
- 被告
- 陳瑮穎即陳雪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2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67,54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879元,原告僅繳納81,528元,尚不足351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3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832,732元 1 利息 6,832,732元 114年2月2日 114年3月25日 (52/365) 3.425% 33,339.99元 2 違約金 6,832,732元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25日 (23/365) 0.3425% 1,474.65元 小計 34,814.64元 合計 6,867,5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