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楊亞臻
- 法定代理人李國忠、洪國益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旭鴻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人、陳瑮穎即陳雪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蘇育德 被 告 旭鴻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國益 被 告 陳瑮穎即陳雪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2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67,547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879元,原告僅繳納81,528元,尚不足351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351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832,732元 1 利息 6,832,732元 114年2月2日 114年3月25日 (52/365) 3.425% 33,339.99元 2 違約金 6,832,732元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25日 (23/365) 0.3425% 1,474.65元 小計 34,814.64元 合計 6,867,547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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