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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李姝蒓

  • 當事人
    何明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何明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 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0月24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 案等情,有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鈞雅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12893-0 1 25 00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25361-6 1 53 00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37129-1 1 19 00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60427-6 1 22 005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82838-7 1 41 006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10384-0 1 22 007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135954-6 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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