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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王獻楠

聲請人
大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中
訴訟代理人
周筱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上午3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裁定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4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中華分行 大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5日 88,486元 5801000 2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中華分行 大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20日 88,486元 58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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