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林清圳
- 代理人
- 林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中發行公司「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