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羅蕙玲

聲請人
曾舜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4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4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
    ,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800 00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364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