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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田玉芬

聲請人
劉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
    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於本院網路公
    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9月12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並經本
    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
    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0-NX-560-8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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