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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柯雅惠

  • 當事人
    盧憲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盧憲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 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173656-2 1 180 00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189897-6 1 176 00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200489-3 1 32 00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207961-2 1 100 005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214885-5 1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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