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盧憲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9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
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
3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173656-2 1 180 00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189897-6 1 176 00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200489-3 1 32 00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207961-2 1 100 005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214885-5 1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