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王一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亞弘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240-8 1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