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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蘇正賢

聲請人
王一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亞弘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240-8  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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