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郭瑞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1月22日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證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14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堪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002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38457-0 1 103 003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95538-8 1 139 004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69-NX-4070-0 1 34 005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64423-0 1 255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D-171235-7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