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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吳金芳

  • 原告
    郭瑞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郭瑞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申報 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1月22日於司法院及本院網 站公告在案等情,有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證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14年5月2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堪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D-171235-7 1 1000 002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38457-0 1 103 003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95538-8 1 139 004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69-NX-4070-0 1 34 005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64423-0 1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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