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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楊亞臻

聲請人
邱芷柔
代理人
邱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3年11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
    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
    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
    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60158-7--92ND0060171-0 14 14000 00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91993-7 1 1000 003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95394-7 1 1000 004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1528-0 1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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