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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楊亞臻

  • 原告
    邱芷柔邱錦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邱芷柔 代 理 人 邱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 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 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60158-7--92ND0060171-0 14 14000 00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91993-7 1 1000 003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95394-7 1 1000 004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1528-0 1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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